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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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3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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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,能够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,具备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》(安监总厅管三函〔2014〕69号中规定的物理危险性鉴定的能力,对鉴定结果的科学性、准确性负责,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二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,且资质范围应包含物理危险性鉴定项目。

三、具有与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,实验室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(含本数,下同),实验室建筑结构条件、安全条件和应急防护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,有完善的应急预案。

四、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体系,包括实验室安全、职业健康、样品保存、档案管理以及验证待鉴定样品信息的管理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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